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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-04-06

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,维护校园交通秩序,保障学校道路安全和通畅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对于学校区域内的道路(包括机动车道、非机动车道、人行道、运动场、广场等场所)、进出口、车辆停放场所和学校所属的其他与交通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。
第三条安保处负责各大门的出入口管理,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;负责检查校内各类车辆行驶和停放的情况,纠正各类车辆违章行为;
第五条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,不得遮挡、移动或损坏相关道路交通设施。
第六条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有堆放物品、设摊经商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秩序的行为。各单位以及个人不得擅自在校内道路上设置障碍堵塞交通。
第七条在校内道路上不得学习驾驶机动车,不得有使用滑板、旱冰鞋等法律法规不允许进入公共道路的行为。
第八条凡进入校园的车辆、行人应当听从门卫指挥管理,禁止擅自闯入、阻塞出入口或扰通秩序。车辆出入校门时最高时速为五公里。
第十条学校公务车辆、教职员工私人车辆、学校各单位协作单位车辆、租借校内场地经商人员车辆、在学校工作的非教工人员车辆、长期在校内施工单位或人员的车辆等,应当办理相关手续进出校园。
第十一条未经保卫处审批,无证校外机动车辆不得进入校园行驶。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、救护、警车、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条限制。
第十二条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,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、标线的规定行驶,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,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,文明行车,禁止鸣号。
第十三条驾驶员应当将机动车停放在停车位上,不得随意停放影响交通,消防通道、疏散通道和学生宿舍楼周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。
第十四条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,驾驶员应当锁好车门车窗,拉好手刹,避免溜车。
第十五条学校租用的班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车或上下客,其他地点不得上下客。
第十六条学校举行大型活动时,由安保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。所有机动车辆应当听从安保处安排。
第十七条进入校园的非机动车驾驶人,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,靠车行道的右侧依次行驶,不抢道、不占道,不得互相追逐、强行穿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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